明清山西护林碑初探

2023/3/19 来源:不详

明清山西护林碑初探

选自《文史月刊》年01期,何满红

山西地处黄土高原东部“,山多地少,本非五谷蕃衍之所。雁门迄北地多斥卤,岁仅一收,太行迄东则冈峦带土,颇鲜平原”。加之明清时期生齿日繁,导致地狭人稠,食不足用。继之而起的过度耕垦,使山间瘠田、村边角地都得以利用,甚至“山之悬崖峭壁,无尺寸不耕”。终导致许多山地丘陵地带“遇积雨则河水暴涨,其势奔腾而不可遏,往往啮田为害;数十年来洗荡民田千有余亩,尽成沙砾”。与森林破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保存下来的明清时期的一些护林碑刻,为我们揭示了当时人们保护森林、树木的一些情况:一方面人们基于朴素的生态观念和风水意识,加强对寺庙林、风水林等的保护,其目的并非出于自觉保护林木,但客观上还是达到了保护林木的效果。一方面,在一些地区,人们切实意识到破坏林木对生产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因而,加强对林木保护的自觉意识,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人们的滥砍乱伐,维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它们或竖于田间地头,或立于祠堂庙墙,警示人们禀遵毋违。这些碑刻资料大都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自我约束的乡规民约性质,是珍贵的民间环保史料。其记载的有关破坏森林的性质主要是习见不鲜的一般性砍伐,不同于大规模的军屯民屯的毁林开荒,故而鲜见于文献记载,在以往的研究中常被忽视。

北方有关森林保护的碑刻并不常见,据华南农业大学农史研究室的倪根金所撰《明清护林碑知见录》一文,所录护林碑山西仅4通,而在北方居多,南方以四川33通居多,这说明明清时期山西有关森林保护的碑刻是比较少见的。笔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搜罗,除少数的单纯记载保护林木的禁碑外,也包括了一些内容不止护林一项,还含有保护禾稼、畜牧等其它内容的禁碑,以及植树造林的碑刻,总括为林木碑碣初探。这些村社的碑刻资料,往往登不上大雅之堂,也就很少忝列官方文献系统,流落在村野之中。金石资料非纸质文书所比,它存放于村落的公共空间,具有一定的地方权威性,既是当地人人皆知的乡规民约,更是约定俗成的民间习惯法。这些碑刻资料是诠释地方社会不可多得的基础史料,通过对之进行探讨和分析,我们至少可以了解历史上有关保护森林、严禁乱砍滥伐等乡规民约的制定、执行与实施的动态过程。

一、林木碑刻的基本类型和内容分析

本文所述碑刻资料,多集中在高平一县,这得益于中华书局出版,由高平金石志编纂委员会编的《高平金石志》。在时间分布上,明代数量少,清代居多。鉴于明代是我省森林资源大规模破坏的肇始,而且有许多文献资料可以相佐证,所以将时间断限在明清时期。按照其竖石的事由,也就是根据其基本内容,本文将这些碑刻分为以下几类:

(一)保护培植风脉,成一方之望

培养风脉和保护坟墓荫木碑刻在所录的碑刻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明清时期,堪舆之说盛行。风水术认为“草木郁茂,吉气相随”“、木盛则生风”,因此“,乡中有多年之乔木与乡运有关,不可擅伐”。在山西,像这种关山树、坟山树等,虽数目不大,却星罗棋布于各地。《清乾隆八年(年)七月高平石末镇紫峰山永禁樵牧碑记》中指出“:石末镇为高平东南之望,而紫峰山又石末东南之望也。虬松古柏,离奇突兀于苍岩碧嶂之间,观方者见青葱之佳气,验人文之日盛焉。”但就在这样的一方望地“,有村农野竖,垦污莱于崔嵬之上,纵牛羊于维乔之下,岁月渐深,视为固然,不及今而为之所,匪独嘉树见戕,山灵且将怒之矣。因此里人张钿等会同众绅士商议“,追还侵地若干段,封殖松柏,永禁樵牧,刻石而记之,庶蔚然深秀,益为兹山增色,而地之灵者人自杰。其补于乡邑岂小焉而已哉”。与此同时,培养风脉的栽树碑也应运而生《。清嘉庆二十四年(年)三月高平北凹村栽树碑记》就说:

“古人卜居,不离乎山水之间,而形势之胜,气脉之厚;固云天造地段,亦由人事栽培。”依山临水,本是山川形胜之地,如果用心加以栽培,则气脉更见深厚,在这种风水影响之下,人们群起响应“,即有乐施银钱者,有乐施地者,有乐地内栽树者,或三株或五株,或十株,总令峰回翠绕,有绿树阴浓之胜,则气脉亦见深厚焉”。

(二)维护权属,止于斗讼

这是围绕树木的权属所发生的冲突,一般由私自纠众砍伐引起,经立案堂审后给予结状。这类碑刻通常把案件的经过以及结案语勒石竖碑,这种一事一议的碑刻,其教育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某种意义上则成了国家法律的延续。《道光五年(年)十一月高平双泉村息讼壁记》就是这一类碑刻。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窑岭村维首纠众砍伐小山界双泉村权属的29株松树,经官审查后,“当堂实结”,窑岭村表示“,小界山所长树株,双泉村有大社粮票为凭,系双泉村大社之物,与小的窑岭村无干”“,遵断息讼,嗣后安分守法,再不敢纠众向小界山砍伐树株,结状是实”。“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正是这种明确的权属,避免了许多社会纠纷,毁人林者可以被理直气壮地制止,有效地遏制了事态的蔓延,在客观上也保护了山林。

(三)保护生态,以壮观瞻

明清时期人们对森林的作用的认识,在深度和广度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其生态效益的更为深刻的体会。森林被摧毁,河水失去调节,大雨时行,洪涌而泻,常泛滥成灾,因此造成的土壤侵蚀、地力贫瘠,使得许多山区丘陵地带演变成“石压禾苗茎”“、五谷半不生”的“石田”,山下平川则严重沙化、盐碱。许多土地变得“斥卤不毛”。对于这方面的认识有清光绪《祁县志·艺文》卷十一中明代学者阎绳芳的《镇河楼记》为证“:祁之东南有麓台、上下帻诸山,正德前,树木丛茂,民寡薪采,山之诸泉汇而为盘陀水,流而为昌源河,长波澎湃,由六支、丰泽等村,经上段都而入于汾。虽六七月大雨时行,为木石所蕴于流,故道终岁未见其徙且竭焉。以故,由来远镇迄县之北诸村,咸浚支渠,溉田数千顷,祈以此丰富。嘉靖初,元民竟为居室,南山之林,采无虚岁。而土人且利山之濯濯,垦以为田,寻株尺蘖,必铲削无遗。

天若暴雨,水无所碍,朝落于南山,而夕既达于平壤,延涨溃决,流无定所,屡徙于贾令南北。”(昌源河是太行山中段西侧与太岳山相接处、流入汾河的一条较小支流)该文生动地说明,曾经孕育了人们的河流,在摧毁一条小支流沿岸的森林后,水文状况会迅速恶化,大自然很快即给人们带来未能料到的惩罚。在对毁林造成洪水灾害的全程作了正确、系统的论述后,接着该文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作了估算“,祁人之丰富,减于前之什七矣”。这种分析是前所未有的。对森林的美化环境作用的认识,据《清咸丰六年(年)平定巨城镇水峪村禁南山记》碑所载,村民皆视南山为该村的藩蓠、屏风,山上之苍柏是乡村的护卫,足以壮观瞻、助风脉,而如此神秀之山“不严其禁,使薪木毁伤,终贻山林之愧”。梅溪居士王六恺在其撰文的末尾赋歌一首,以求垂鉴千秋“:南山巍巍兮树林阴翳,屏风烂漫兮乡村护卫,排闼来青兮春兰秋桂,勒石垂鉴兮万有千岁。”

(四)禁止桑羊,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收录的林木碑碣,有相当一部分属永禁桑羊碑。早在年,清帝乾隆即指出“: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树事,任牧以畜事,任衡以山事,使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二年后他又提出:三农、园圃、虞衡、薮牧四职“,何一非资生养赡之术”?应当并重“田里树畜”之事。清著名农学家杨屾在《豳风广义》中也谈到“:农非一端,耕、桑、树、畜,四者备而农道全矣;若缺其一,终属不足。”据嘉靖《山西通志》载“,太原、平阳、潞安、汾、沁、辽、泽境内俱出”桑柘“,惟高平有万条桑”。晋东南丝织业发达,明末仍享有盛名,有“西北之机,潞最工”之美誉。随着生态环境的变迁,丝织业渐趋衰落之势,但从高平发现的嘉庆、道光年间的禁桑羊碑中可以看到,凋落中仍寄寓着人们不懈的努力,人们在感叹山瘠薄田获利无几的同时,重新拾起旧时的桑羊残碑,希望恢复往日的繁荣景象。另一方面,从《禹贡》起,桑土之蚕就为国家重务《,月令》也说“分茧之训,实为闾阎要图”。所以为了使国课有出,民生得遂,作为地方支柱产业,上至知县大人,下到黎民百姓,纷纷振奋精神复举此业。此时,以全村名义竖碑的有《清嘉庆十六年(年)故关村禁夏秋桑羊碑记》《、清道光十四年(年)二月义庄村永禁桑羊壁记》《、清道光九年五月响水坡村禁秋桑羊碑》;同时还有县正堂特授、官民合立的《清嘉庆十六年(年)六月张祖骞永禁各条碑记》《、清道光六年(年)八月李联蒙严禁在定林寺附近放牧告示壁记》等等。这一类的保护碑刻以清咸丰六年(年)《口则村禁约碑》为例,碑文指出:由于人们乱行采取、全无禁忌,致使赖以获取微利的桑树几欲根绝。口则村地处山瘠薄田,庶民困穷,为重整生计,各社维首、当年执事首人同乡约合立禁碑“,禁止牛羊伤损树木,男女采窃枝叶;再于间隙之地,广栽树木,不数年间,树木森茂,利莫大焉。庶国课有出,民生得遂矣”“。地自然之利,诚盛举也”。

(五)保护禅林,流传梵韵清音

山西全省各地的寺庙,大都有苍林环绕,称为“禅林”,严禁砍伐。和尚道士以晨钟暮鼓流传梵韵清音,翠柏苍松簇拥衣钵渊薮这样一股力量,保持这些森林千年不败。竖立在广胜寺门首的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为严禁盗伐山柏勒石以垂永远事碑》云“:照得广胜一山,原为赵邑名胜,柏木郁葱深秀,不特以壮观瞻,拟且以助风脉,历来不敢擅伐,饬禁甚严,彰彰可据也。”清嘉庆二十三年(年)广胜寺的又一块护树碑也指出“:此诚古刹名胜之区,自应加意培护,未便任意樵采。兹据监生李特纲等禀请禁止剪伐,前来合行示禁。”在沁源县聪子峪的一个小庙中也竖有石碑一块,系清光绪十三年(年)所刻,据碑文记载,其对面山上美丽的森林是清咸丰七年(年)栽培而成,告诫后人只许保护不得乱伐。

二、碑刻所见乡村护林机制

关于明清乡村护林机制,正史的记载几乎空白,其它史书也少有涉及。所以在对明清山西林木碑刻的类型和主要内容分析之后,我们有必要对这种所谓“乡规民约”主要规条的制定、执行过程作进一步的考察,这对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历史上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民间习惯法的制定与实施等一系列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揆其竖石者的身份。有官民合立的护林碑,这类碑主要是官立禁、民立碑。合社老百姓为加强周围树木保护而自发地将各级官府的有关封禁令勒石刻碑而成;或者合社集议订立乡规后,报请地方官批准并得到支持而后立碑。如清道光三年高平东靳寨村的《李联蒙严禁牧羊蹭践桑枝告示碑》载:“特授高平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李,为严禁牧放羊只,肆行砍伐,以重蚕食事”,即是以官府的名义颁发的告示。再如,清道光六年(年)八月的《李联蒙严禁在定林寺附近放牧告示壁记》“:据米山东西三里绅士、地方禀称  禀请示禁前来。合行出示严禁。”则是由绅士及地方向当地官府禀请,并由官府颁发告示,由倡者、绅士、乡地等共同合议将书面告示勒石竖碑,以示永禁,垂鉴后人。

不惟此,林木碑刻中最常见的多为个人提议、经集体商议,为保护村有林而建立的。有一个村立的,也有多个村庄联合起来立的。落款字样通常为“双泉村合社勒石”“、东靳寨村阖社仝的)、三村合各社维首,当年执事首人同乡约等立”。此类碑刻最具研究价值,因为这些决定是村民自己作出的,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也比较有效率。此类护林碑不具有国家法规性质,而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自我约束,属乡规民约性质。

碑文的叙事格式一般包括四项,即保护林木的意义(第一部分也正是按此项内容进行分类分析的、封禁山林的四至范围、禁止事项和奖惩办法。这些记载中很少有对国家林业政策的泛泛而谈,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的文本,虽有许多执行规条,但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文字不乏生动活泼。从这些碑刻中可以加深对明清森林资源变迁,尤其毁林现象的深刻认识,并全面考察明清乡村林业管理的措施和机制。

规定封禁山林的四至范围,界线明确,易于管理。如咸丰六年(年)平定巨城镇水峪村《禁南山记》规定“:保长甲长同众耆老立规曰,东至古道大壤,西至葫芦凸张处,北至张处李处,自今以后牧牛马者不得入任土地者,未许辟以至茅茨土石概不准窃取焉。”又清道光六年(年)八月《李联蒙严禁在定林寺附近放牧告示壁记》规定“:界线东至东岭上,北至官甲顶,东南至王家庄道,西至大粮山根,南至砖窟,西南至松树道。”

申明有关禁止事项。禁止性条规是碑文的主要内容,有的虽未分条开列,但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大部分则逐条解释。清同治五年(年)《高平兴龙山八大社公立禁约碑》规定“:一、奉官明示,栽桑栽树,永禁偷取窃伐,并群羊入境,伤损桑麦田禾。一禁本山放火烧荒,毁伤松柏,窃大小树株。一禁入人坟茔刨荆、砍柴,偷铁□□□□。”即指出了为祸树林的几大因素:过度放牧、纵火烧山、伐薪烧炭以及偷窃盗伐。再如,清嘉庆二十一年(年)十二月《高平拥万村重立社规碑》中也有“挖矿凿窑有伤风脉,西北至交界,东南至河,永远禁止,违者议罚;樵夫不许入坟砍柴及伤人田地,违者议罚;不许盗伤他人椿槐杂树,违者议罚;的规定,提出了采矿挖窑对于树木的破坏,这些在当时都是很现实的问题,透过利诱的迷雾,人们依稀看到了森林对于人类的重要。

同时,这些不同类型的树木保护碑刻上还载有对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惩罚措施。一旦违犯碑刻上的禁止性规定,即会遭来轻重不同的惩罚,这正是碑刻这种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功能之一。这些处罚性规定从罚钱、罚油、罚戏到扭庙议罚,最重的处罚措施是送官究治。如清道光十九年(年)三月的《高平安贞寨保护树木碑记》即是罚油的例子:“一议,砍材锯树者,罚香油十斤;有拿获者,得油三斤,入观音堂七斤。一议,牛羊六畜入□者,罚油五斤,拿获者亦照前例。一议,如要拿获而私自放者倒罚油二十斤。”罚银的例子如清咸丰元年隰县谙正村的《禁山碑记》“:□天下之名山,胜景不可悉数寺之左右非种非栽自生松树大小不等若千百万株  一窃伐神木捉犯者罚钱十千文;一窃砍□木犯者罚钱五千文;一纵火焚烧林木者罚钱十千文、猪一只;一□□伤损林木者罚钱三千文;一偷□神山松柏者罚钱三千文。”这些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的条例,其操作性是很强的。还有就是在神庙地界随意放牧要罚戏。如陵川县岭常村光绪三十二年(年)《重修真泽宫碑记》明确规定“:凡宫是地界内,永禁牛羊入松坡放牧,如违者有人扯至社内,得赏钱三千文;犯坡者献戏三天。倘或不遵,送官究处。”这些独特的惩罚形式,体现了当地的社会风俗和民间习惯。这种“私了”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给予经济惩罚,至于送官究惩的当属后果严重或不依法赔偿者,或是有违官方明令禁止的事项。如“:禁约既定,各宜遵守,有恃强不服者,鸣官究治”(见《清乾隆八年七月高平石末镇紫峰山永禁樵牧碑记》)。又“兹特显立斯碑。予为告明。自禁之后,各宜凛遵。倘有不法之辈,阖社公同送官究治”(见《清嘉庆十六年高平故关村永禁夏秋碑记》)。同时强调公正、一视同仁。如有徇私枉法,一并拿治。如“:许上寺僧人指名禀究,若忌讳不报,或被乡保举首并以徇从疏忽究处。本县执法无私,诚恐日久法弛,特行勒石严禁以重久远。保守山柏,永为赵邑名胜,各宜凛遵恪守,毋得以身轻试,致悔噬脐莫及,慎之。”(见清康熙五十五年(年)十月广胜寺《为严禁盗伐山柏勒石以垂永远事碑》)

当然,对护林有功者,各地碑刻都主张进行奖励。如盂县藏山《严禁山林禁约》碑云“:若有见事执之木告于庙者,定赏钱八百文。”《高平安贞寨保护树木碑记》云“:有拿获者,得油三斤。”不过对于见而不报者,甚或拿获而私放者“倒罚油二十斤”。

由碑碣反映,当时山区林区有的还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对其职责范围,以及违犯职责所应受到的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在农桑兼务的高平县,为了保护桑树就层层设立了管理者和巡山者,在规条中对其义务、责任以及薪金、办事的效率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高平义庄村永禁桑羊壁记》就记载了这样的一些规条“:一议,栽桑之后,觅四季长巡人二名代巡,夏秋两季每一人长年工价钱拾贰仟整,按四季分发,不许支取;如每日游荡赌博、怠下敬事者,一经查出,即行革去另觅。一议,巡夫以及社中人等,捉来犯规之徒,或拉来牛羊等畜,鸣钟三次,维社首理合同到。如有红白大事,或在染病,或系远出,不到可恕;倘静坐闲游,故推不到者,一经查出,从重议罚。一议,巡夫因循懈怠,维社首亲见,并不戒饬,明系徇情故纵,经旁人鸣钟指出,入庙议罚。一议,巡夫不得徇情。倘有关切情面,私自纵放,或只办己事,并不巡查,经地主出首,除议罚外,仍行革退。”

另外,许多碑刻中对禁止性条规的处罚及处罚执行人或组织,一般也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清嘉庆十六年(年)六月高平《张祖骞永禁各条碑记》即规定“:为此,示仰该里乡地及地主人等□悉:自示之后,如有前项匪徒,仍蹈前辙者,许尔等指名禀究,决不宽贷。”

三、从碑刻禁文中看林木保护

明清时期是黄河中游森林受到摧毁性破坏的时代,尤其明代中叶以后更是如此。对于毁林状况如马文升的《为禁伐边山林木以资保障事疏》、吕坤的《摘陈边计民艰疏》、张四维的《复胡川庵》等都有详尽揭示“:山西沿边一带,树木最多。大者合抱干云,小者密比如栉”;偏关、雁门、宁武三关以及十八隘口间“,延袤数千余里,山势高险,林木茂密,人马不通”,明代初年起即视为北边的第二樊篱。可是这样的边防只维持了百年上下,就被大举破坏“。在京风俗奢侈,官民之家,争起第宅。木植价贵,所以大同、宣府规利之徒,官员之家,专贩筏木,往往雇觅彼处军民,纠众入山,将应禁树木任意砍伐。入山砍木,牛拖人拽,艰苦万状。其本处取用者,不知其几何,贩运来京者,一年之间岂止十余万。以致后来采伐的人更“百家成群,千夫为邻,逐之不可,禁之不从”“,犯法亡命,避役奸民,据深山为固巢,以林木为世产,延烧者一望成灰,砍伐者千里如扫”。大致又过了百年上下,原来一望不彻的林木,竟然砍伐竟尽。从北京的达官贵人、边地的驻军将士,以及本处的土著居民,还有流向山西沿边森林地带的流民,不论是延烧垦田,还是锯木卖放,其所耗森林速度惊人,破坏实在惨重。

而且,这一时期对森林的破坏是无间南北的。据《天下郡国利病书》第17册《山西》篇载:明代很重视屯田“,天下兵卫邻近闲旷之地,皆分亩为屯”。不仅平原各处没有弃地,就是丘陵沟壑凡可以种植的地方都陆续加以利用,甚至山区的坡地也都在开垦之列。这就不能不使森林地区受到影响。山西永宁(今离石)等地的屯田有的竟“错列在万山之中,冈阜相连”,更有锄山为田的,由永宁到延绥的途中“,即山之悬崖峭壁,无尺寸不耕”。屯田只是一个大规模的举动,至于一般的开垦更是习见不鲜。正是由于不是大规模的开垦,因而不见于文献的记载,也就习而不察了。此外,一些浩大的工程对林木树株的破坏也是不容忽视的。正德十六年(公元年)永济县蒲津渡的一块石碑云“:用工三十人,北逾龙门山,东陟虞乡麓,琢石成板,长五、六尺。藉民之有车船者运载之,得石八千余片,市松柏木椿七千余株。”从中可以想见大片森林被摧毁、被蚕食。如此,明初山西森林覆盖率为30%,明中叶下降至15%,清末为10%,到年已不到5%(见毕士林《中国人口》山西分册,中国财政出版社年版)。毁林之炽由此可见。

与当时环境破坏的大范围、持久性相比,这些民间护林碑所起的作用是局部的和有限的,它无法遏止大规模的环境破坏。但作为乡规民约性质的明清护林碑,对人们日常的一些破坏活动给予制止,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现摭取一些片断。

(一)严禁毁林开荒,任意放牧

森林的破坏与农、牧业的发展有关。明清以来,山西人口相对于全国各省区而言,一直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而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土地资源的增长却十分缓慢,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于是“有村农野竖,垦污莱于崔嵬之上,纵牛羊于维乔之下,岁月渐深,视为固然,不及今而为之所,匪独嘉树见戕,山灵且将怒之矣”。“大粮山之左,寺名定林,近有无知牧竖,纵其牛羊千百成群,朝夕迭至,大树则啮及半面,小树则拔其全株,遂使茂者复枯,后者难继”。针对这些破坏活动,碑文都明令禁止。

(二)严禁放火烧荒,毁伤、盗窃树木

毁林中许多属于盗砍,如“迩来有等规利棍徒,串通住持僧人,往往盗伐,亵神藐法,深为可恨,合行禁约”(,明天启七年(年)十一月灵石石膏山《禁约告示碑》)。再者《高平兴龙山八大社公立禁约碑》也规定“:禁本山放火烧荒,毁伤松柏,窃大小树株。”

(三)严禁坟地砍柴

以树木当柴烧,自古已然,本无可厚非,但日积月累,遥无止期,对于森林无疑是一种慢性消耗。《高平拥万村重立社规碑》中明确写道“:樵夫不许入坟砍柴及伤人田地,违者议罚。”《兴龙山八大社公立禁约碑》也提到“:禁入人坟刨荆、砍柴。”《大清律例》中也有保护民间墓地树木的规定。但这从另一侧面也多少说明,当时人们已基本无薪可采,附近的山林已遭到破坏,不然也不会掘人坟地的树木。

由于森林树木对各地的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对毁林所造成的惨重损失,各级官府、民众和组织都有一定的认识。尽管时至清末山西的森林已满目疮痍,但我们不可否认这些护林碑所起的作用。无论是官立的、民立的还是官民合立的,都是当时现实的写照,体现了人们护林的自觉,也反映了历史上人们保护树木、尤其是经济林木,严禁乱砍滥伐等乡规民约的制定、执行与实施的过程。由于所收碑刻极其有限,距离当时现实可谓远矣,故仍有待对其进行对其进一步的发掘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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