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山西盂县农商行原董事长夫妇终审被

2022/8/25 来源:不详

来源:分支行观察

原判认为,是否存在行贿、受贿事实,尚无有关机关认定、指控,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贿赂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赃款,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和处置,即使存在行贿受贿情形,以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回贿赂款的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

4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程润斌、李丽华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据该判决书记载,年11月25日,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作出()晋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润斌、李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程世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隐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程润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被告人李丽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三、被告人程世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四、未随案移送的扣押款项及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程润斌、李丽华退还所敲诈李某某的款项。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程润斌、李丽华、程世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人程润斌上诉理由为并没有向李某某实施过索要钱款的行为;上诉人李丽华上诉理由为没有实施要挟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程世杰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程世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改判无罪。二审讯问时,程世杰主动认罪,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年2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年1月27日我被程润斌夫妇敲诈了万元。在年的时候,高某某在农商银行有一笔万元的贷款到期,之前的担保公司撤出担保,程润斌便用他名下的修理厂给高某某名下的企业担保贷款万元。期间,高某某因经营不善还不起贷款及利息,程润斌认为他给高某某贷款是经过我同意的,多次到我工作的单位办公室和我闹。期间我把程润斌与高某某叫到我办公室协商贷款担保一事时,我听到程润斌分四次借给高某某万,利息都是以5分、7分、1毛的利息计算,最后他们连本带利算下6、万元。高某某说算下这么多钱,他还不了。程润斌对我说先给高某某贷点款,先把他的这个事情处理了。我说不符合条件贷不了款。过了十几天,李丽华到我办公室和我说:“你答应高某某给我万,到现在还不给我,我不能活了”,李丽华就到我办公室的窗户前准备跳楼,我随后拨打了报案。后来程润斌、李丽华夫妇二人在银行会议室与高某某协商,高某某答应在2、3天时间内先还50万元。在年6月份左右,程润斌夫妇二人给我写举报信到省联社,后来省联社纪委还审查了我40多天。审查结束以后,我没有存在其他违规问题,就把我提拔到山西省联社阳泉办事处任主任,他们二人在个人微博账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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